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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协调公约各种事务工作。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第四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投标人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九条 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十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五章  招标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约经协会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解释公约,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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