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省、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将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应用,尤其是加大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开,形成建筑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建筑市场优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主申报,市县住建局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加分目录及审核权限对其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核实后予以确认。
三、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及记录:
1.检查和告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不良行为减分目录等,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中发现的建筑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查证后,向不良信用行为主体送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
2.异议和认定。不良信用行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良行为认定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不予采纳异议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异议申请的,向不良信用行为主体送达《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
3.记录和公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实施告知及认定程序后,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录入并向社会公开。
四、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作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
五、不良信用行为主体可通过及时履行义务、纠正不良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向不良行为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缩短不良信用行为公开期限,但缩短的期限最短不短于有效期的一半。
六、形成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作用,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应用:
1.注册建造师因《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减分目录》第18款至第48款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责令暂停执业1年;因其他行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良行为有效期内限制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新的项目负责人,限制取得住建领域评优评先资格;
2.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良行为有效期内限制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新的项目负责人,限制取得住建领域评优评先资格;
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分低于基础分(80分)或未参与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分的,限制取得住建领域评优评先资格;
4.勘查、设计、造价咨询等管理单位、科室依法对不良信用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限制措施;
5.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对不良信用行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执行。